价信内刊:2014年7月刊

2014-07-25

价信内刊:2014年7月刊

一、通知公告:(中拍协)

1、关于召开中拍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的通知

2、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拍卖行业协会联席会的通知


二、行业文件:关于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法律指导意见

关于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法律指导意见

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活动在拍卖领域的重要应用,经过近年来的探索,拍卖行业主导的网络拍卖活动及有关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为更好发挥网络技术对拍卖行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快网络拍卖的应用,培育拍卖行业参与电子商务竞争的新优势,规范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在网络拍卖中的具体操作行为,根据《拍卖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拍卖企业提出的与网络拍卖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经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会议讨论,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刊登拍卖公告的网络媒体问题

根据《拍卖法》第47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其中“其他新闻媒介”并未排除网络新闻媒介,但并非所有的新闻网站都是可以刊登拍卖公告的合法网络新闻媒介。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第37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其它有关行政法规,只有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并领取相应许可证(目前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网站才是合法的网络新闻媒介。所以,拍卖人在选择刊登公告的网站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该项资质证照。

在网站刊登拍卖公告无法像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一样留存报纸作为证据,因此,拍卖公司可以向网络新闻媒介索取刊出证明和网页截屏刊样作为存档证据资料,对于网络新闻媒介拒绝出具上述证据的,需要申请公证处对刊登拍卖公告情况办理公证取证。

二、关于拍卖师借助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完成网络拍卖操作问题

《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师主持,并未禁止拍卖师借助或者委托技术人员辅助其工作。在举办网上与现场同步拍卖会过程中,往往更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拍卖师完成同步拍卖的操作。所以,是否使用技术人员,如何使用技术人员,也是拍卖师主持权的重要内容。但在拍卖活动中,技术人员毕竟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能取代拍卖师,否则将违反法律的原则规定。

三、关于网络拍卖中使用降价、增价混合拍卖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降价拍卖也称减价拍卖或“荷兰式拍卖”,喊价从最高价位开始,依次下降,一旦有竞买人应价并高于或等于底价,拍卖即可落槌成交。但在使用降价拍卖方式拍卖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在第一个竞买人应价的基础上又有其他竞买人要求加价的情况出现,至此拍卖即须转入增价程序。

上述增减价混合的拍卖方式正是《拍卖法》“价高者得”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网络拍卖中可以采用。但为避免竞买人对此产生歧义,建议拍卖人提前将降价、增价混合方式的相关拍卖规则和程序告知竞买人。

四、关于网络拍卖中优先权的处理方式问题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以采取跟价法或询价法。

跟价法,是指拍卖人在拍卖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当出现最高应价时,优先权人如果愿意以该价格接受,则应主动表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接受表示的,则标的物拍归该应价更高的竞买人。

询价法,是指拍卖人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当出现最高应价时,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该最高应价购买,如其愿意购买且再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由最高应价者购得。

到目前为止,对于任意拍卖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并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同的拍卖公司在其拍卖过程中也各有不同做法。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拍卖过程的有效性,降低法律风险,建议拍卖企业在引入网络竞价时首选采用“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方式,并更多地采用询价法处理同步竞价时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这种方式也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活动中被明确采纳的一种方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五、关于拍卖参加者对网络拍卖平台误操作的纠正问题

网络拍卖仍是新生事物,拍卖师、平台运营方的网络操作员、竞买人都有可能发生误操作。由于各方在网络拍卖法律关系中的的权利义务差别很大,所以应当根据误操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拍卖师误操作

在网络拍卖进行过程中,拍卖师出现误操作并及时发现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向拍卖参加人妥善解释。这既是拍卖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拍卖师主持权的一种体现。但是,在拍卖会已经结束甚至拍卖标的已经交割完毕的情况下,拍卖公司以误操作为名义自行宣布重新拍卖或者取消交易的,会产生较大法律风险,建议拍卖公司与相关拍卖参加人妥善协商处理善后,必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竞价记录员误操作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制作拍卖笔录。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中,既有线下笔录,也有线上笔录。竞价记录员录入到系统中的竞价记录是线上笔录的一部分内容。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拍卖,竞价记录员一旦发现录入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对于已经结束的拍卖,则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影响拍卖结果的错误,需要根据情况确认拍卖会是否有效。例如,录入错误导致最高应价识别错误的,拍卖师根据错误信息做出的错误决策应当及时更正。对于拍卖会已经结束,甚至拍卖标的已经交割完毕,无法更正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沟通解决,沟通不成的,拍卖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影响拍卖结果的录入错误,可视视频记录的拍卖会现场情况进行更改。

(三)竞买人误操作

网上竞买人最容易出现的误操作就是“出价错误”。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竞买人出价错误问题。

根据《拍卖法》及拍卖平台相关规则,竞买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密码,对使用自己用户名、密码进行的操作承担责任,不得擅自以“误操作”为理由予以反悔。但对于明显的误操作情况以及竞买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出价失误的,竞买人及时向拍卖人提出后,拍卖人应当妥善处理。必要时,拍卖人可暂时中止拍卖,排除错误出价的影响并向各方说明后继续进行拍卖。

对于拍卖已经结束,并且竞买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出价为误操作的,其单方面要求修改出价的要求不能被接受,否则将严重影响拍卖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六、关于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问题

网络拍卖通常不能像传统拍卖一样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法》也并未排除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可行性,这为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提供了路径。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还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的,可以根据需要调取查用的电子《成交确认书》可以视为书面的成交确认书,符合拍卖法对《成交确认书》的基本要求。但一定要注意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均不能采用“电子成交确认书”的形式确认拍卖成交。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三、古玉鉴别:多读玉器考古报告 借鉴前辈经验

中国古代玉器的鉴定,除了掌握历史上各个时期玉器的地域范围、玉器的类型等基本特点之外,还要多读一些记载出土玉器的考古报告,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博物馆、考古所等文博单位正式出版的玉器图录在手,以供随时翻阅,并且还要经常到收藏有这一时期玉器的博物馆观察实物,对出土玉器的材质、器型、纹饰、雕工等细部特征熟记于心。如果有条件和机会能够经常上手观摩到经过正式考古或专家认可的馆藏玉器,则是增强感性认识的最佳途径。更重要的是,在前人以及当代被普遍认可的专家的经验基础之上,掌握一套适合自己的科学、实际的古代玉器鉴定的基本方法。


首先,要熟悉新石器时代各个考古学文化以及历史上各个时期玉器的材质特征,对常用玉材的质地、颜色、硬度、透明度、光泽以及其他物理特性准确理解和掌握。如红山文化玉器的选材,主要是岫岩一带的闪石玉,包括“老玉”和“河磨玉”。


“老玉”包括原生矿和次生矿两种。原生矿是指产于辽宁省岫岩县细玉沟山顶原生矿采掘出来的闪石玉料。之所以称“老”,是由于山头有古代采玉矿坑,表明其开采时代久远,也有别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岫岩蛇纹石玉,主要产于瓦沟。


“河磨玉”是老玉的一种,即其次生矿的一个品种。是指细玉沟谷两侧凹地中或细玉沟沟口东侧的白沙河河谷底部及两岸一级阶地的泥沙砾石层中的闪石玉砾石。亿万年前,细玉沟头山顶的原生玉石矿裸露于地表经过风化后成为大小不同的块状玉矿石,被山洪冲下山后,在河水里与各种滚漕河中的岩石一起滚动磨擦,日久天长便磨成没有棱角的砾石,因而被称为河磨玉。其玉体表面经土浸、风化等原因形成石状包裹物,表面看恰似普通的石头,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叫“石包玉”。


河磨玉外包石皮,内分绿色、黄色和白色,其中黄白和白玉质最佳,玉质纯净、坚韧、油脂感强,可与新疆和田玉相媲美。玉石在受沁的过程中,表面往往会形成一层氧化物,所以河磨玉一般会有红褐色以及黄褐色、土黄色和褐黑色等外皮。考古发现研究证明,在辽宁省海城市小孤山仙人洞遗址,曾发掘出土距今1.2万年前的岫岩软玉砍斫器。


(附脊玉雕龙)


此外分布在辽宁省西部及内蒙古东南部地区新石器时代中期查海—兴隆洼文化,新石器时代晚期红山文化,以及进入早期青铜时代夏家店下层文化的先民们所使用玉器的材质,绝大多数为岫岩闪石玉。因此,鉴别古代玉器,认识其常用的材质是鉴定的基础。


第二,熟悉新石器时代及历史上各个时期玉器的造型特征和使用方法,是鉴定古代玉器的主要步骤。在新石器时代,玉器的地域性是其主要特色。红山文化玉器中的“C”形龙、猪龙、马蹄形箍、勾云形器、鸮、双龙首璜等特色鲜明,为其他史前时期考古学文化所不见。虽然其中的部分玉器的使用功能在学术界争论较大,但这些代表性玉器的原始宗教性与氏族首领的特权性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鉴定红山文化玉器时,必须清楚在这一考古学文化中都有哪些类型玉器的存在,它们的大小尺寸的变化,造型中的细枝末节,并从考古学报告中分析研究每一类器形的使用方法、使用的多寡以及它们的材质区别等容易被别人忽略之处,形成自己的一套鉴别方法。

(勾云形玉器)


第三,时代背景下的时代风格是鉴定古代玉器的一把钥匙。玉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把握同一时期人们的精神文化的状况,才能理解为什么某类型的玉器产生在此阶段而非彼阶段,进而了解这一时期玉器的总体时代风格。红山文化时期的人们正处于迈向中华文明的门槛阶段,玉“C”形龙、猪龙、“Y”形器、勾云形器等特殊造型,都是当时精神文化状况的直接反应,而绝非人们头脑一时的发热冲动和杜撰。现今人们没有体验当时人们的精神世界,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创造出符合当时人们心理的玉器,所以除了刻意模仿和臆测别无他法,所制作的“红山文化玉器”无非不伦不类,最多是形似而已。因此,研究并了解古代玉器产生的时代背景,对于学习者鉴定古代玉器是十分重要的。


第四,玉器的纹饰以及残留的制作痕迹是最直观的鉴别依据。古人制作玉器时,纹饰的制作绝非仅仅追求好看,而绝大多数有其特殊的内在含义,越是久远的就越是如此。而由于古代玉器制作年代久远,没有保留全套完整的加工器具给后人了解,文字记载玉器加工的程序和方法也仅仅是明代中晚期以后的事,距今也就几百年而已。所以残存在玉器表面的任何痕迹都是研究古代玉器制作的最佳线索,因此也就成为鉴定古玉的有力依据。


(斜口筒形玉器)


红山文化玉器的雕琢工艺十分讲究,特征鲜明。玉器表面很少装饰纹样,个别的如“C”形龙的额部的网状方格纹,猪龙眼、耳、嘴部雕琢的线纹,勾云形器上镂空与打洼技法表现的“眉”、“眼”、“牙”等,经认真观察研究发现,这些纹样应具有特殊的含义,制作这些纹样则有一套成熟的程序与工具;玉鸮、玉蚕蛹等打孔痕迹,玉箍的中空取料痕迹均是研究红山文化玉器的制作工具与技法的最好实证。


还有在古玉真伪辨别方面,有实践经验和认知水平较高的鉴赏家,他们的看法也值得借鉴。如所谓的“包浆”、“手头”、“老玉新工”等。

(玉雕龙)


包浆:包浆一词在清代文献中已存在,应指玉器表面的皮壳特点,形成的原因很多,主要为沁色和盘色,沁色指玉器埋在地下,或传世过程中,由于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埋藏环境、保存条件等)在玉器表面形成的一层颜色变化,多见白色、铁锈色、暗黄色、黑色、绿色,白色多称水沁,铁锈色有人称铁锈沁,有人称血沁,暗黄色称土沁,沁色形成的原因很复杂,大体沿玉器染色与风化过程形成,又因玉器埋藏的时代不同、地区不同而不同,一般看,汉代以前玉器沁色较重,南方出土玉器称为湿土出土玉器,水沁较重。红山玉器被一些人称为北方燥土出土玉器,或无沁,或白色沁,或铁锈沁,或暗黄色沁,沁色一般都较少,少量玉器为较重的白色或褐色沁。


手头:一般指玉器拿在手中的重量感。与玻璃和塑料等仿玉材料相比,玉料的密度较大,即手头较重。许多仿玉大多在器形、纹饰、颜色、亮度等各方面都可以惟妙惟肖,但拿在手里一掂,却轻飘飘的。手感:是指玉对温度变化惰性的性质,常见玉料绝大部分是晶质集合体,有较好的传热性,所以手摸玉器,会有冰凉感。但有些仿品系用玻璃或塑料制成,用手摸,很快冰凉感即消失。光亮:玉器光亮有两种,一种叫“胶亮”,指玉件过完胶砣后,不用抛光罩亮直接上蜡。而“高亮”,指玉件过完胶砣后,先用抛光粉罩亮,再上蜡。


(玉鸮)


老玉新工:是指现代人利用古代出土玉器或遗留下来的老玉料、古玉残件等重新加工改制成的玉器。在造型、纹饰、工艺特点都符合古玉器时代特征时,还要进行玉器是否为仿制的判定,这主要在于对玉器新旧的理解。


另外,应该积极引进自然科学方法,来判断玉的材料、产地及琢玉工艺。自从引进扫描电子显微镜照相,中红外光谱测定,近红外光谱测定等物理学方法,玉材的显微结构和矿物组成问题得到了解决。从新疆和田,青海昆仑山,辽宁岫岩,河南南阳,台东花莲等著名产玉区矿物组成的测定,为出土古代玉器材料产地的确定提供了可靠地对比资料,再有模拟实验和微痕研究,则解决了长期以来有关线切割和铊切割、手刻及铊刻的争论。


总之,古代玉器的鉴定,包括理论与实践结合两个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实际摸索,找出其历史发展的规律,进而总结出一套切合实际的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被固有的信条束缚,才能有所突破,有所建树。

 来源: 中国文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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