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信内刊:2016年1月刊

2016-01-08

一、通知公告(中拍网)

1、关于第27期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执业注册事宜的通知

2、关于2016年《拍卖师操作规范》标准宣贯的通知

3、关于召开中拍协艺委会2016年年会暨2016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年度峰会的通知

4、关于2016年美国拍卖行业峰会的参会通知

二、行业文件

 

2015年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参考范围

  一、文物保护及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掌握文物保护与文物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提高考生从事文物拍卖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考试参考范围:

  (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二)文物拍卖管理制度:《拍卖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改进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三)相关法规规范及标准规范:《刑法》(涉及文物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关于颁发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一七九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的通知》、《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运输包装规范(GB/T 23862-2009)》、《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等。

  (四)相关国际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

  二、陶瓷器专业知识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掌握中国古代陶瓷发展史理论知识的情况,考察鉴定业务实际能力,提高考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研究鉴定陶瓷器的水平。

  考试参考范围:

  (一)了解我国陶器的起源及发展简史。

  (二)了解新石器时代陶器的主要分布区域及各文化类型陶器的主要特征。

  (三)熟悉夏至清代各时期陶器的主要品种及特征。

  (四)了解各时代(商代至西汉)原始瓷器的特征。

  (五)了解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瓷器的分类及特征。

  (六)了解隋唐五代瓷器的分类及特征,熟悉这一时期邢窑、定窑、越窑、长沙窑等主要窑场的瓷器品种及特征。

  (七)掌握宋代瓷器的分类及特征,重点掌握这一时期定窑、磁州窑、耀州窑、汝窑、钧窑、龙泉窑、南宋官窑、湖田窑、吉州窑、建窑等主要窑场的瓷器品种及特征。

  (八)掌握辽金西夏时期瓷器的分类及特征,重点掌握这一时期赤峰缸瓦窑、浑源窑、介休窑、耀州窑、定窑、灵武窑等主要窑场的瓷器品种及特征。

  (九)掌握元明清民国时期景德镇瓷器的分类及特征,重点掌握这一时期主要的瓷器品种,如釉下彩(青花、釉里红等)、釉上彩(五彩、粉彩等)、颜色釉(白釉、黄釉、蓝釉、红釉、窑变釉等),以及各时期瓷器的工艺及特征。

  (十)了解元明清时期景德镇以外窑场的陶瓷品种及特征,掌握德化窑、宜兴窑、石湾窑等主要陶瓷器品种及特征。

  (十一)掌握当前常用的古陶瓷鉴定方法,重点掌握传统目鉴的方法(器形、胎体、纹饰、工艺、彩釉、款识等),了解现代主要科技测定方法原理,如碳14、热释光、X射线荧光分析等。

  参考书目:

  1、《中国陶瓷》,冯先铭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2、《中国陶瓷史》,中国硅酸盐学会编,文物出版社出版。

  3、《明清瓷器鉴定》,耿宝昌著,紫禁城出版社出版。

  三、玉石器专业知识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掌握中国古代玉石器发展史理论知识的情况,考察鉴定业务实际能力,提高考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研究鉴定中国古代玉石器的水平。

  考试参考范围:

  (一)了解我国玉器的起源及发展简史。

  (二)了解玉器制作的工艺流程以及各时期代表性工艺。

  (三)了解新石器时代玉器分布区域及各自特征。

  (四)了解夏商西周时期玉器的主要品类、时代风格和特征,掌握礼仪用玉、装饰用玉、丧葬用玉、陈设用玉、玉质容器、玉质用具等。

  (五)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玉器的主要品类、时代风格和发展演变趋势,掌握礼仪用玉、装饰用玉、丧葬用玉、玉质用具等。

  (六)了解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玉器的主要品类、时代风格和发展演变趋势,掌握礼仪用玉、装饰用玉、丧葬用玉、陈设用玉、玉质容器、玉质用具等。

  (七)掌握隋唐宋辽金元时期玉器的主要品类、时代风格和特征,重点掌握礼仪用玉、装饰用玉、丧葬用玉、陈设用玉、玉质用具、佛教用玉、仿古玉器等。

  (八)掌握明清时期玉器的主要品类、特征、发展演变及传承创新情况,重点掌握典章用玉、文房用玉、生活用玉、陈设用玉、宗教用玉、仿古玉器、痕都斯坦玉器等。

  (九)了解常见玉器造型的发展演变情况,掌握玉带饰、玉带钩、玉带扣的发展脉络,以及隋至清代各时期肖生玉、花鸟玉、佛教玉的主要特征。

  (十)了解常见玉器纹饰的发展演变情况,掌握云纹、谷纹、螭纹、龙纹、人物纹的演变特征。

  (十一)了解主要玉料的矿物学特征及其开采使用历史,掌握和田玉、岫岩玉、独山玉、蓝田玉、青海玉、俄罗斯玉的基本情况。

  (十二)掌握当前常见的玉器作伪手段及辨别方法,了解现代科技手段检测鉴定玉器的方法等。

  参考书目:

  1、《中国玉器全集》,杨伯达主编,河北美术出版社出版。

  2、《中国古代玉器艺术》,张永昌、云希正主编,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

  3、《中国玉器发展史》,常素霞著,科学出版社出版。

  四、金属器专业知识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掌握中国古代金属器分类和分期断代的理论知识的情况,考察鉴定业务实际能力,提高考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研究鉴定金属器的水平。

  考试参考范围:

  (一)青铜器

  1、了解我国青铜器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掌握青铜器的分期及各时期青铜文化的基本特点。

  2、了解古代青铜器的分类,掌握各类属重要青铜器的名称、器形特点和演变情况。

  3、了解青铜器纹饰的发展演变情况,掌握主要青铜器纹饰的类别和特点。

  4、了解青铜器铭文内容的分类和铭文书体演变的情况,熟悉各时期青铜铭文的基本特点。

  5、了解古代青铜铸造工艺和范铸青铜器的基本过程。

  6、了解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鉴别伪造青铜器的原理和方法;掌握结合铸造工艺、器形特征、纹饰特点、铭文风格和锈蚀判别等手段进行青铜器鉴定辨伪的方法等。

  (二)铜镜

  1、掌握我国古代铜镜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2、掌握历代铜镜的主要种类及其特征(器形、纹饰、铭文、工艺等)。

  (三)金银器

  1、了解我国古代金银器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2、掌握历代金银器的主要种类及其特征等。

  (四)其他金属器

  1、了解我国古代金属造像、日常用具、装饰物品等其他金属器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2、掌握历代金属造像、日常用具、装饰物品等其他金属器的主要种类及其特征等。

  参考书目:

  1、《中国青铜器》,马承源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2、《中国古代青铜器》,朱凤瀚著,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

  3、《古代金银器》,张静、齐东方著,文物出版社出版。

三、关于异常公章效力的几个问题 | 法律讲堂

文/石睿

       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公章有效与否往往关系到案件中法律行为及相关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因此厘清涉及异常公章的相关典型法律问题十分必要。

       本文首先明确了备案公章的公示效力,并以最高法院的几则裁判为例,对涉及异常公章效力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公章本身虽重要,但裁判中还应结合行为人、交易场景及交易事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并在保护善意交易相对方和公章所属单位间寻找平衡。

        国人因“印”生“信”的观念由来已久,故印章又称“印信”。自1979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主管机关相继制发多部规范性文件对此加以规制(国务院在1979年颁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其后又在1993年和1999年进行两次修订;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等也分别对不同性质社会组织公章刻制及使用作出规定)。


      作为世界上公章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或许也是异常公章(以伪造为代表,也包括公章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从民商事实践看,公章基本上都直接、间接地牵涉乃至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故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以几则最高法院案例裁判思路切入,拟对其中所涉相关问题做一梳理和剖析。


一、正本清源:备案公章具有公示效力。

   我国的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过程中的备案(包括初刻、补刻和增刻备案等)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例如《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曾要求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印章备案材料。

       由于工商部门接受的企业备案资料较多,且通常不会对公章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时企业工商备案公章与公安备案公章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在工商备案材料中出现多枚不同公章。但即便如此,当事人基于备案公章公示效力而产生的信赖也应予以保护。例如,在“彭良兵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748号】中,尽管工商材料中出现了五种不同印文的中十冶集团印章,且均与中十冶集团提供作为检材的印文不符,但最高法院仍坚持工商备案具有公示效力,故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工商备案材料中公章的真实性。


二、辨伪存真: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确定异常公章效力。


        一般来说,异常公章使用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企业自身使用除备案公章外的其他公章;二是企业以内部章代替公章;三是他人伪造企业公章并使用。然而一旦发生纠纷,上述三种情形往往相互交杂,难分彼此,使案件审理变得相当复杂。我们认为,当纠纷发生时,客观真实已无法重现,所以裁判者只能从法律真实中寻找解决之道。因此在认定异常公章效力时,更重要的是利用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辨伪存真,具体如下:


1、如公章所属单位证明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则主张争议公章真实一方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故当各方就公章真实性存在争议时,应由主张公章真实一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但此时的举证责任不宜过重,否则可能增加交易成本,损害交易效率,甚至影响市场活力。因此,主张公章真实一方只需证明其有理由相信争议公章真实,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


此时,如公章所属单位证明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则可使举证责任再次反转,由主张争议公章真实一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龙口市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复兴机械有限公司为与中国农业银行龙口市支行、烟台绍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农技中心专用肥料试验厂、山东复兴集团公司承兑汇票垫付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91号】中,最高法院认为,由于遇家公司和机械公司提供的龙口市工商局文件证明两家公司一直使用备案的惟一一枚公章,故龙口农行应对两家公司曾使用争议公章负有举证责任。


2、如主张争议公章真实一方证明公章所属单位知晓或曾使用该章,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也应认可其效力。


在实务中,企业使用多枚公章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要求企业只能以备案公章签订合同,因此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也不能直接否认争议公章的效力。此时,只要证明公章所属企业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则表明其认可这枚公章,进而使其具有与备案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简言之,知晓或使用行为可使公章由假变真。


在“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中,虽然已有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公章是伪造,但是最高法院认为,重庆群洲公司对假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由于其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故判令其对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知晓或使用能否导致假章变成真章,最高法院也曾有过不同的裁判思路。例如,在“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中,最高法院曾提出两种限制:一是即使公司知道有人在交易中使用其伪造公章并对该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其效力也仅及于该特定事务;二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知该伪造公章曾使用,则事后不可以此主张假章变真章。当然,本案下判至今已有十余年,其裁判思路是否还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或许还有待讨论。


3、如主张争议公章真实一方证明使用该章符合交易习惯,即使是企业内部印章,也应认可其效力。


除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外,许多企业也会为内部机构刻制印章,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项目部印章。因此,内部印章是否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就成为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


      有观点认为,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只能使用法定名称章或合同专用章,否则不产生公章效力。但是,法院在个案中通常不会如此简单化处理。例如,在“陈文清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抗字第2号】中,原告依据加盖被告分公司项目部公章的借条提起诉讼,最高检察院认为项目部作为分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该印章从表面形式上即可体现出法律地位的欠缺,相对人应进行更为审慎的核查。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实际负责施工的项目部在工程所需建材的正常数量与价格范围内收取建材并以项目部名义向供货方出具收据欠条等字据,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在本案中该项目部印章能够产生与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需另外进行核查。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场景对判断企业内部印章效力意义重大,如果使用场景显著有违常理,则应要求相对人承担更慎重的审查义务。


三、因人而异,盖章人的身份对判断公章效力影响重大。


公章不会说话,更何况伪造公章的手段也日益高明,有时的确很难对公章的真伪作出判断,这时就要着重审查盖章人的身份,因为盖章人的身份对判断公章效力影响重大,具体如下:


1、如构成职务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使用假章,可产生与真章同等效力。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的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此时印章真实与否已不重要。例如,在“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杰与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中,虽然涉案多份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一尺水公司使用的公章样本不一致,但因为盖章人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


2、如构成表见代理,无代理权的人使用假章,也可产生与真章同等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广西桂资拍卖有限公司与广西三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40号】中,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涂江宁是桂资公司的股东,代表桂资公司在《联合拍卖协议书》上签字,并曾以三益公司名义与烨达公司订立协议以促使烨达公司代缴本应由桂资公司代三益公司缴纳的840万元保证金,后又与桂资公司共同向三益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对二者以三益公司名义对外承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三益公司有理由相信涂江宁在《补充条款》上签字系经桂资公司授权所为,基于此,尽管《补充条款》上加盖的双方印章印文均在真实性上存疑,但仍应当认定《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华瑞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620号】中,最高法院也同样认为,刘建民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鑫丰公司承担,而公章具体的刻制、加盖问题对案件并无实质性影响。


四、民刑交叉,涉章犯罪对企业民事责任及民事程序的影响。


1、即使涉章犯罪导致民事合同无效,企业也可能因有过错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2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涉章犯罪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公章所属企业也未必能够完全脱身。例如,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中,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因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即使涉章犯罪导致民事合同无效,民事审理程序也未必中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关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中止民事程序的审查非常严格。例如,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在《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就强调,要注意区分商事案件法律事实与刑事诉讼所涉法律事实是否相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与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3265号】中,虽然存在伪造公章行为,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在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中能源公司应对夏青云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夏青云伪造公章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无需中止审理。


总之,讨论异常公章效力,目的是为了判断法律行为及相关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因此,公章固然重要,也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还应当从行为人、交易场景及交易事项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并在保护善意交易相对方和公章所属单位间寻找平衡。

 

四、什么样的年画值得收藏?


      新年贴年画,此习俗在我国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

  年画是我国特有的传统民间美术形式,它分版画、刻纸、纸绘等,和春联一样起源于“门神”。据记载,汉代民间已有人在门上贴“神荼”“郁垒”神像,到宋代演变为木版年画。明朝时,年画盛行开来,其中以江苏苏州桃花坞、天津杨柳青、山东潍坊杨家埠和四川绵竹年画在历史上久负盛名,被誉为中国“年画四大家”。

      年画以通俗的绘画语言表达了人们喜庆的审美情趣,随着其录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年画以其浓郁的装饰性和观赏性,日渐为藏界看好。
  我国传统年画中有以下五类值得收藏:一为神像,以门神为最常见,其他有财神、灶王、关王、八仙等;二为吉祥图案,如状元及第、吉庆有余、连生贵子、群仙祝寿等,深为民众青睐;三为历史人物及故事,如桃园结义、文姬归汉、昭君出塞、穆桂英挂帅等,多为百姓崇敬喜爱的先贤;四为戏曲故事,如《空城计》《群英会》《红娘传书》《花园相会》等,为百姓喜闻乐见;五为市井风格,如《春游图》《赛龙舟》《摇钱树》《聚宝盆》《老鼠娶亲》《鲤鱼跃龙门》等,文化内涵深厚。这些年画题材丰富,画面或质朴可爱,或精致神逸,或粗狂豪放,或雍容典雅,彰显出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年画收藏价值比较高的是古版年画。因其存量稀少、艺术含量较高而为国内外收藏家一致看好。明末清初的木刻版年画现在已属稀世珍品,如《老鼠嫁女图》《寿星图》等民国初期的老木版年画一张价格就达500元以上,而清代的每张可达1000元~3000元,更早期的老年画则已成为“可与中国明清珍本绣像插图相媲美”的艺术珍品了。在拍卖品市场,一张明代年画《寿星图》曾在广州嘉德举行的中国精品年画专场拍卖会上以7万元成交,另外一张清初的《三星图》拍卖价则高达12万元。
  收藏年画应选择一些著名年画作坊印制的年画,如天津杨柳青、江苏桃花坞、山东杨家埠、河南朱仙镇、河北武强、四川绵竹、广东佛山、山西临汾、陕西凤翔、安徽阜阳、福建漳州与泉州等地的年画,以保证年画质量。集藏年画可以按年代不同进行收集,现存早年木版年画已很少,印制时间越久,收集难度越大,投资价值也越高。也可以按年画反映的内容进行专题收集,这种办法适合集藏,但投资性略差。近当代的年画价廉物美,属平版印刷品,时代烙印明显,画面内容丰富,利于集藏,要投资应选择绘画者具有相当的社会知名度,发行量或存世量相对偏少的年画。
  另外,保存年画时最好能进行装裱,存放地应保持干燥,以避免其价值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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